一、最高法发布减刑假释新规
根据参考信息,减刑和假释的根本目的是鼓励罪犯积极转变,这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积极转变罪犯的奖励措施。为了澄清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和假释性质的理解偏差,纠正一些不正确的做法,第一条规定减刑和假释是激励罪犯转变的刑罚制度。只有那些积极转变和表现出色的罪犯才能获得减刑和假释。适用于减刑和假释,必须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作用,实现刑罚的目的。
对职务犯罪分子、黑社会组织犯罪分子、金融犯罪分子、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犯罪分子,依法严格控制减刑、假释,增加严格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和范围。
本条例》细化了刑法修正案(九)减刑假释的新规定。
本规定增加了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贿赂罪犯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
对故意犯罪但未达到恶劣情节,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刑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增加了五年内不减刑的严格规定。
鉴于部分罪犯在实践中减刑过快,实际执行刑期较短,特别是对部分重罪犯的刑罚执行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等问题,通过科学计算,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进行了调整,从而有效发挥刑罚的作用。
二、遏制花钱买刑赎
夏道虎最后表示,新规定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变更法律制度,进一步统一国家减刑、假释案件理念、判决规模和执法标准,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公平公正,发挥减刑、假释促进罪犯积极转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