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减刑新规】国际在线新闻,1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处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严格控制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罪犯的减刑、假释。《规定》还明确规定,贪污、贿赂罪犯不得减刑、假释。
减刑和假释最初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积极改造罪犯的激励措施,但在权力寻租的影响下,它逐渐成为一个秘密的越狱通道。一些权利人、富人、花钱买刑、赎回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最高法院最近发布的新规定是指这一现象,统一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处理理念、判决规模和执法标准,严格防止了减刑假释的秘密操作。最高法院监督法院院长夏道虎说:为了澄清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和假释性质的理解偏差,纠正一些不正确的做法,第一条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出色,才能获得减刑和假释。
规定对职务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金融犯罪等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作出严格规定。这些犯罪不仅实际执行刑期相对延长,而且对减刑的基本条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明确在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刑、假释的,即使客观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确定其确实悔改。最高法院监督法院副院长滕伟说:在减刑的基本条件下,考虑到这些犯罪分子有广泛的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大部分被并处财产刑。因此,规定不积极返还赃物、协助追回赃物、赔偿损失,或者在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确定其‘真正悔改表现’。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减刑范围、减刑的开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精神上也进一步反映了严格的精神。
规定还增加了腐败、贿赂罪犯不得减刑、假释终身监禁的规定。
此外,该规定还提倡扩大假释的适用范围。与减刑不同,假释是指有条件释放罪犯,使他们回到社会,进行社区矫正。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假释制度比减刑制度的改造效果更好,假释罪犯的再犯罪率更低。目前,世界各国的假释适用是一种普遍趋势,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占绝对优势,假释制度的价值功能尚未得到有效发挥。最高法律监督审判法院院长夏道虎表示,考虑到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日益完善,新的司法解释将提倡扩大假释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现在有了更多适用假释的实际条件。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普遍建立,在一些地方发展迅速,假释与社区矫正的联系不断加强。这一次,在司法解释中,我们提倡扩大假释的适用范围。对于一些犯罪较轻、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我们提倡优先适用假释。
最高法出台的这一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关于减刑】减刑是指适当减少原判刑期的刑法执行活动。狭义减刑是指依法监督、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减刑是指有法定减刑情节的刑事司法活动,人民法院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包括缓刑、罚款、缓刑和主要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