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敬龙死刑】11月15日上午,15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发布的死刑命令,对故意杀人犯贾敬龙实施死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刑前,依法安排贾敬龙与亲属见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贾敬龙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判决结束后,贾敬龙提出上诉。2016年5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被告贾敬龙因2013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老房子改造被拆除,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何建华(受害人,55岁死亡)怀恨在心,并有报复何建华的想法。贾敬龙提前购买了三把钉枪、一把模拟手枪、钉子和钉子弹,并对钉子枪进行了修改和测试。2015年2月19日4时许,贾敬龙从长安区华曙制药厂北侧的租赁处开着红旗车,来到北高营新村集团拜会现场附近,停车后步行回租赁处。8时许,贾敬龙用纸箱里的三把钉子枪和一把模拟手枪走到集团拜会现场。9时许,贾敬龙走到何建华身后,用钉子枪向何建华的后脑部射击,导致何建华因颅脑损伤无效死亡。之后,贾敬龙提前将车停在附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贾敬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贾敬龙对2013年老房子拆迁不满意,即故意报复、购买钉枪、改装、试验,近两年后,在2015年农历农历第一个月村拜会上,受害者何建华用钉枪杀害,犯罪手段极其残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极大,犯罪极其严重,应当依法处罚。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判决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是合法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被告贾敬龙死刑的第一审,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死刑审查意义重大】死刑审查是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审查程序作出了原则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具体化了这些规定,为死刑审查提供了更详细的标准。
死刑审查程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审判程序。该程序的设置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一直坚持严肃、谨慎、谨慎、少杀的政策,确保案件质量,正确适用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长期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为:
1.死刑审查程序有利于确保死刑适用的正确性。
2.死刑审查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严肃、谨慎、少杀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死刑审查程序是在刑事诉讼法中专门设立的,这是该政策实施的具体体现。
3.死刑审查程序也是严格死刑规范和统一执法规模的关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审查过程中充分保护了被告贾敬龙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死刑批准裁定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因被告亲属和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再次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量刑,认为批准贾敬龙死刑的裁定正确,并依法对贾敬龙实施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