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贾敬龙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被告贾敬龙因2013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旧房改造被拆除,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怀恨在心。
20152月19日4时许,贾敬龙从长安区华曙制药厂北侧的租住处开着红旗车,来到北高营新村团拜会现场附近,停车后步行回租住处。8时许,贾敬龙带着三把钉枪和一把模拟手枪在纸箱里走到团拜会现场。9时许,贾敬龙走到何建华身后,用钉枪向何建华后脑部开枪,导致何建华因颅脑损伤无效死亡。之后,贾敬龙提前停在附近的车上逃离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贾敬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贾敬龙对2013年老房子拆迁不满意,即故意报复、购买钉枪、改装、试验,近两年后,在2015年农历农历第一个月村拜会上,受害者何建华用钉枪杀害,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极大,犯罪极其严重,应当依法处罚。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判决确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是合法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贾敬龙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据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贾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判决结束后,贾提出上诉。2016年5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关于死缓
早在1951年,毛泽东就在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中写道:对于那些不足以平民愤怒、损害国家利益最严重的人,必须坚决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缓慢死刑的意义在于贯彻少杀原则;中国每年死刑的执行人数超过世界的一半,死刑问题也使国家在人权方面受到反复质疑。此外,它还可以防止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滥杀无辜,同时给被告一个重新生活的机会,如果在测试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它将不会被判处死刑。第三,它也可能是在实施我们宽大和严格的刑事政策。
那么适用死缓的条件是什么呢?
死刑缓期是我国刑罚类型中的一种死刑制度,即属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罪犯。
根据中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不必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宣布缓期两年。
死缓有两个条件:
1、 处死罪是适用死缓的前提;
2、 不必立即执行。这是区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的界限。至于什么不必立即执行,法官应该综合考虑整个案件,包括犯罪情节、受害者的过错、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其他可以认为不能立即处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