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贾某被执行死刑】新华社11月15日电15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发布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贾执行死刑。行刑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贾与亲属见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贾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判决结束后,贾提出了上诉。2016年5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被告贾某因2013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老房子改造被拆除,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何某(受害人,死年55岁)怀恨在心,并有报复何某的想法。贾某提前购买了三把钉枪、一把模拟手枪、钉子和钉子弹,并对钉子枪进行了改装和试验。2015年2月19日4时许,贾某从长安区华曙制药厂北侧的租住处开着红旗车,来到北高营新村团拜会现场附近,停车后步行回租住处。8时许,贾某用纸箱里的三把钉子枪和一把模拟手枪走到团拜会现场。9时许贾某走到何某身后,用钉子枪对何某后脑部开枪,导致何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贾某提前把车停在附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贾对2013年拆除老房子不满意,即故意报复、购买钉枪、改装、试验,近两年后,在2015年农历农历第一个月的第一次村拜会上,犯罪手段极其残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极大,犯罪极其严重,应当依法处罚。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判决确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是合法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贾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审查过程中充分保护了被告贾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死刑批准裁定发布后,由于被告亲属和辩护律师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审查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量刑,认为批准贾死刑的裁定是正确的,并依法对贾死刑。
死刑复查是什么?
死刑审查程序是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特殊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是刑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刑罚,称为极端刑罚。一方面,中国法律将死刑作为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它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性。因此,除实体法规定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孕妇等限制性要求外,程序法还规定了特殊的审查批准程序——死刑审查程序。
死刑审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和批准死刑的步骤、方法和方法。这是一个特殊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审查程序的任务是享有审查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审查的死刑判决和裁定,对事实和适用法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依法批准死刑。因此,在审查死刑案件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一是查明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定罪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犯罪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刑)是否合适,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批准死刑,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件,批准正确的死刑判决和裁决,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