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视居住期间,嫌疑人杀害了3人
一个71岁的老人,一个1岁的孩子,一个4岁的孩子,都死在一把30厘米长的钩柴刀下。
2014年11月4日81月4日8时许,在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长岗镇旺村。肇事者名叫吴杰芬,一个村民想尽办法远离的危险分子。事件发生前22天,因故意伤害被逮捕、拘留在拘留中心的吴杰芬的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被释放。
事件发生后,市、县检察院介入调查。2015年1月,封开县公安局局长岗派出所所长姚瑞峰作为对吴杰芬采取强制监控居住措施的执行部门负责人,向县检察院自首。十个月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姚瑞峰因玩忽职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监视居住是什么?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居住地或者指定居住地的强制措施,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监视其活动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说,可以对下列情况下的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
(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唯一的扶养人;
(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处理案件的需要,更适合采取监控措施;
(五)羁押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控措施。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