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判死刑家属喊冤
2014年初,贵州两个花季少女夜爬五老山被杀。因为被杀了。DNA29岁的陈全松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省高等法院)判处死刑。目前,该案已进入死刑审查。然而,陈全松质疑物证鉴定不符合检验规定,属于先抓人后出具鉴定报告,所谓的重新鉴定实际上是抄袭第一次鉴定。为此,陈家分别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不公正,并提出指控,要求重新鉴定。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接受陈家的指控。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审查此案,法官已前往拘留中心重新提交陈全松。
那天晚上,贵州铜仁市石阡县华夏中学高一女生王飞和小明(都是化名)没有晚上自习。他们从小就是同学,进入华夏中学,被分成同一个班。
王飞的父母远在外地打工,王飞便在舅妈家落脚。据其舅妈称,平时每天22时10分许,王飞就回家了,可当天一直未归。同王飞一样,一直未归的还有小铭。小铭妈妈称,当日18时许,小铭接了个电话,说她会晚点儿。平时小铭会在22时40分许回家,但当日过了23时,小铭的手机却关机。两人的一名同班男同学证称,当日晚自习时两人在爬五老山。王飞和这名男生的一条聊天记录中,显示的时间是20时43分,王飞还感慨,“太难爬了。”两人失踪后,家属亲友在石阡县日夜寻找,但只看到了两人进山的录像,并未发现踪迹。
相关案件显示,直到2014年2月3日,两名在五老山采药的老人才在灌木丛中发现了两名女孩的尸体。警方通过现场提取物证进行检测DNA,8000份被重点人口收集到周边村庄等。DNA血样送检比较,最终确定陈全松涉嫌重大犯罪。2014年3月9日,警方逮捕了石阡县聚凤乡聚凤街李关清的私人旅社。
铜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2014年1月3日晚,陈全松步行到五老山第三个亭子,遇到了下山的王飞和小明。由于纠纷,陈全松首先将小明推到亭子内侧的石梯上,然后将王飞打倒在亭子里,造成王飞头部撞击地面受伤,然后掐住脖子杀死王飞。
此后,陈全松将尸体拖到亭子右下角30多米外的草地上,并在转移王飞的尸体时进行性侵犯。回到亭子后,陈全松把散落在地上的零食和王飞的手机放进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里,把塑料袋扔进了尸体藏身的地方。经法医鉴定,王飞是一个钝器击中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和阻塞性窒息死亡,小明死于钝器击中头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但在法庭上,陈全松在法庭上供认,他辩称自己没有杀人,公安人员不让他睡觉,但也威胁、威胁自己,迫使自己签署讯问记录,所有讯问记录都不是事实。
认定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身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导致受审者严重伤害、死亡、不公正、虚假、错误案件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种行为也被中国法律禁止。《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特别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禁止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犯本条规定的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残疾、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活动。构成这一主要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处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刑讯逼供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有逼供的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强迫供述,而是为了其他目的,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公开的(如为了快速结案),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如为了威胁犯罪报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合适的。刑讯逼供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上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刑讯逼供罪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供。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犯罪的建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加暴力,如吊装、捆绑、殴打等折磨人的身体的方法。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破坏和折磨,如冻结、饥饿、烘烤、晒伤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这种犯罪都可以确定。第三,必须有强制供词,即强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作出行为人所期望的供词。诱导和供词是错误的审判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罪侵犯了复杂的对象,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中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罪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对受审人造成身心伤害,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根据刑讯逼供收入的口供,往往是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它阻碍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威望。
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犯罪行为的人。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指控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犯罪的对象。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以暴力取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