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抓了33只石蛙"解馋"
因为抓了33只石蛙,遂昌农民黄某站上了被告席。遂昌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猎省重点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猎罪,依照相关法律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6月20日晚,黄独自骑摩托车来到遂昌县石练镇的一个村庄,用手电筒和柴刀沿着小溪一路逮捕。从晚上8点到11点,黄抓住了33只石蛙,总共8.4斤。
黄说,他抓石蛙只是为了解渴。
凌晨1点多,黄经遂昌县龙口乡时,碰巧遇到了龙口乡派出所的警察。黄解释了他抓石蛙的事实,并被移送遂昌县森林公安局。
经专业机构鉴定,黄非法猎捕的33只石蛙是浙江省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和重点保护动物棘胸蛙。
另外根据遂昌规定,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为该县的野生动物禁猎期,并且全年禁止捕猎鸟类和两栖类野生动物。“真的没想到现在抓几只石蛙就犯法了,我们从小抓到大,一直都没事。”在法庭上,黄某申辩说。
被判拘役六个月
事实上,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不仅石蛙,许多常见的野生动物也受到法律保护。如蟾蜍、麻雀、蛇、黄鼠狼、刺猬等,超过1700种。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禁区、禁区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物、狩猎工具和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已修改为非法狩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罪。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禁区、禁区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