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农民抓了33只石蛙来满足他们的贪婪
今年6月20日晚,黄独自骑摩托车来到遂昌县石练镇的一个村庄,用手电筒和柴刀沿着小溪一路逮捕。从晚上8点到11点,黄抓住了33只石蛙,总共8.4斤。黄某说,自己抓石蛙只是为了解渴。
凌晨1点多,黄路经遂昌县龙口乡时,碰巧遇到龙口乡派出所民警设卡检查。黄解释了他抓石蛙的事实,并被移送遂昌县森林公安局。经专业机构鉴定,黄非法猎捕的33只石蛙是浙江省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和重点保护动物棘胸蛙。
此外,根据遂昌的规定,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4月1日至8月31日,全年禁止捕猎鸟类和两栖野生动物。我真的没想到现在抓几只石蛙是违法的。我们从小就很好。黄在法庭上辩称。
其实,在国家林业局颁布的《“三有”保护动物名录》规定中,不光是石蛙,许多种常见野生动物也受到法律保护。比如癞蛤蟆、麻雀、蛇、黄鼠狼、刺猬等,多达1700余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多只野生动物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禁区、禁区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
非法猎捕罪的定罪处罚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间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专门从事狩猎的人员和其他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构成犯罪。该单位也可以构成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表现是故意的,即故意在禁止的狩猎区、禁止的狩猎期间或使用禁止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至于盈利或其他目的,不影响犯罪的建立。过失不构成犯罪。
非法狩猎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禁区、禁区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活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者破坏。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陆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外,具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有益或者有益的陆生野生动物。犯罪人非法狩猎的对象涉及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非法狩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罚。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禁区、禁区或者使用禁止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黄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猎省重点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猎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