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万富翁被撕票
20142000年12月9日晚10时许,沐川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沐溪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120名急救医生诊断和治疗,受害人身上有明显刀伤,死亡。一些警察和一些旁观者认出,死者是沐川县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的老板黄,50岁。根据现场调查和走访,警方迅速锁定一辆白色无证汽车,涉嫌重大犯罪。不久,6名嫌疑人被逮捕并归案。
据办案民警介绍,经审讯发现,2014年12月5日,犯罪嫌疑人杨某以开赌场为由,聚集其狱友邹某、王某某、刘某、李某某、谢某某前往穆川,但受到警方的打击,计划破灭。于是,6人计划绑架勒索钱财。听说穆川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板黄某是千万富翁,他们计划绑架后强迫他杀死乞丐,并获得证据。他们想以此为把柄,长期从黄某非法牟利。
20142012年12月9日21时许,刘跟踪黄到柑橘巷,通知杨。杨立即安排王、李、谢蹲下。22点左右,当黄想开门上车时,三个人拿着刀上前。但是黄老板身材魁梧,强烈反抗,三个人都控制不住。办案民警介绍,看到绑架不能成功,又怕事情曝光,三个人就用刀刺黄,然后逃跑了。事发后,警方发现了杨等人的租房。租来的房子里有两个被他们拘留的乞丐。一个逃跑了,另一个立即被警方救出。
绑架杀人如何定罪处罚
绑架罪是指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绑架他人的勒索财产或其他目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绑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14岁以下16岁的,只参与绑架,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未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未成年人不承担绑架的刑事责任。但是,他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被责令管教;必要时,政府也可以接受教育。绑架过程中被绑架人杀害或者伤害(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绑架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构成的,具有勒索财产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产为目的绑架他人是指通过暴力、胁迫或麻醉强行劫持他人,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某些财产,以杀害、杀害或者不归还人质。这里的财产应该从广义上理解,不仅限于金钱,还包括其他财产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政治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绑架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捆绑、堵嘴、蒙住眼睛、装袋等人身强迫或者伤害、殴打受害人的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受害人进行精神强迫,或者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暴力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外的方法,如使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受害人处于昏迷状态。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受害人处于无法抗拒或不敢抗拒的境地,非法绑架受害人离开其住所或地点,并将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法律只要求行为人有绑架他人的手段之一,构成犯罪。
绑架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因为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绑架他人,直接危害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经常威胁受害者,迫使其家属支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受害者经常受到虐待、严重伤害,甚至被杀害;其他人在勒索财产前伤害受害者。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章节中,表明他们也强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这种犯罪实际上是旧社会中非常猖獗的绑票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它消失了。近年来,它又出现了,并有发展趋势,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了有效地惩罚这种犯罪,刑法将绑架单独列为犯罪。犯罪对象是他人。他人包括妇女、儿童和其他人。
在量刑方面,(1)以勒索财产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3)以勒索财产为目的盗窃婴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绑架黄未成功,其杀人行为构成绑架罪,杀人属于绑架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