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背负命案潜逃18年
据《安徽商业日报》报道,1998年1月的一个晚上,安徽省凤阳县城市教场村民张和村里的其他三个人抓住了一名疑似小偷的男子,但他们错过了杀死他。四人中的其他三人被捕,但张一直在逃跑。在过去的18年里,当地警方从未放弃对他的追捕。今年,他们通过一张照片在广西柳州逮捕了张。此时,张用身份证漂白身份,通过努力工作,已经有数百万的财富,是当地一个小著名的老板。今年,一名警察从张的亲戚那里发现了一张疑似张和一名女子的照片。经过多次识别和比较,工作组警方可以确定照片中的中年男子是嫌疑人张,照片中的女子和张的关系一定不寻常。经过多次努力,警方终于得知该女子李是河南人,现在住在广西柳州的一个社区,与住在一起的男子很可能是张在柳州苦苦寻找可靠的消息。11月3日晚,警方得到了可靠的消息。KTV当它出现时,它立即被抓获。案发后,张先是逃到浙江,然后来到柳州。一个偶然的机会,张拿起一张名叫吴的身份证,从那时起,张以吴的名义开始了新的生活。张开始为一家玩具厂工作,然后试图从工厂批发玩具到社会上购买。与此同时,我遇到了一个河南女孩李,然后他们住在一起。经过多年的努力,张现在是一个拥有数百万财富的老板。最近,张已被安全押回凤阳。
起诉刑事案件的时效性
起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的有效期;犯罪行为超过刑法规定的有效期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时效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判。起诉时效是指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后不再对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下列期限后不予起诉:
(一)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五年后;
(二)法定最高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十年后有期徒刑;
(三)法定最高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十五年后;
(四)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起诉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起诉期限自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持续或者继续的,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然而,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犯罪分子只要逃避司法机关就会好起来。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逃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受其限制,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张在18年后不会免于刑事处罚。他仍然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接受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