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金额不吉利撞上油机被捕
(东方网讯)据加油站工作人员介绍,司机开车进站后,要求加满油箱。加油枪跳枪后,司机看到加油金额为233元,立即不高兴。他认为这个数字很不吉利。在沟通失败的情况下,司机上了车,用油门撞上了加油机。随后,加油站其他工作人员报警。
当警察赶到现场时,他们看到一辆白色的汽车撞上了加油机连根拔起,撞上了一辆黑色的汽车。加油机底座的输油管和电缆都暴露在外,地上有一点汽油泄漏。一名穿着工作服的加油员坐在地上,脸上满是血。随后,受伤的加油站工作人员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司机也被警方带走。
据媒体报道,该男子因涉嫌以危险方式破坏公共设施而被逮捕,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除面临法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更不用说刑法中没有以危险方式破坏公共设施的指控了,这个事件仅仅被定义为破坏财产是合理的吗?作者个人认为,本案涉及的司机的行为应被视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仅仅定性破坏财物合理吗?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一般性指控,是故意放火、水决定、爆炸、放置危险物质以外的相当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的意图,包括直接意图和间接意图。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其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
众所周知,加油站是一个易燃易爆的地方,因为大量可燃气体分子聚集在加油站附近,细小的火星可能会引起火灾甚至爆炸,这是非常有害的。因此,禁止明火、电话、熄火加油是最基本的常识,特别是作为熟悉加油站规定的司机,司机不知道驾驶碰撞加油机行为可能导致爆炸,导致加油站周围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威胁,他仍然选择实施这种危险行为,主观允许结果。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仅为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