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撞人判死刑腿吓软
据中国网报道,2015年10月7日21时许,霍敏敏和他的朋友陆某在长安西路一家酒店吃完饭走到门口时,陆某与岳某发生争执,并与岳某发生争执,理由是他在酒店吃饭,准备离开。霍敏和其他人也参与了殴打。随后,岳某的朋友、受害者赵某等十余人看到了这一点,阻止霍敏等人离开,双方发生了战斗。
霍敏在酒店门口西侧驾驶一辆灰色汽车,沿着长安西路北侧逆行撞到酒店门口,造成赵等6人受伤。赵于2016年4月21日被送往医院抢救,死亡。经法医鉴定,赵在颅脑外伤后死于全身衰竭。邓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残疾是九级残疾。经公安机关调查,霍敏驾驶的汽车撞人时,速度约为60km/h。
最后,霍民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并赔偿原告赵、潘、涂、赵、赵的物质损失63.66365原告邓某物质损失1万元6.2835一万元。当审判长宣判死刑时,霍敏埋下头,闭上眼睛。当法警把他带走时,他最终在法警的帮助下离开,因为他的腿很软,不能走路。
二、死刑复审程序
死刑审查程序是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特殊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是刑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刑罚,称为极端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外,死刑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缓期执行死刑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 死刑审查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交审判或者发回审判。
被告不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两年的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死刑的裁定。不批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复审或者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生命只有一次。当嫌疑人霍敏听到法院判处他死刑时,他的腿无法支持他。此时此刻,他真正意识到生命的终极恐怖。赵永远离开了。没有人能预测结果是什么。因此,珍惜生命,远离违法行为是我们安全生活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