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拿起银行卡拿走4万多元
1018日上午7点多,小郭(化名)在上学的路上发现了一个红色的卡包,里面有两张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中午放学回家,小郭告诉妈妈她发现了卡包。
这有什么用?我不知道密码!郭的母亲邢在擦卡包上的泥时说:我的银行卡密码是我的生日。你想去银行自动取款机试试吗?郭对数字特别敏感。晚饭后,母女俩找到了离家不远的工行自动取款机,并根据业主的身份证信息输入了生日号码,成功了。
取出200元后,他们找到了中国建设银行的另一台自动取款机,发现卡上有4万多元。随后,邢四次从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取出2万元。
邢取出钱后,告诉了丈夫郭。10月19日凌晨5点左右,郭骑着电动车去远离城市的取款机,再次取出2万元。
1019月19日,一名隋女子来到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七里派出所报警,称她丢了两张银行卡,卡上拿走了4万多元。接到报警后,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经过转移监控和大量访问和识别,嫌疑人终于被锁定了20天。面对大量的证据,邢解释了所有的事实。邢只花了100元,4.1万元还在家里。
目前,邢家三口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调查中。
如何定罪和惩罚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欺诈(又称信用卡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骗取大量财产的行为。本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构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犯罪只能主观上由故意构成,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犯罪人真的没有故意欺诈的,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取得财产,也不能以犯罪处罚。知道是伪造、无效的信用卡,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不能作为犯罪处罚。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不仅侵犯了国家相关的金融票据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也损害了银行和信用卡相关人员的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更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他人信用卡,或者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欺诈公私财产,数额较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信用卡;(2)使用无效信用卡;(3)使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返还的行为。
小郭拿起信用卡,与家人合作取款是冒用他人信用卡,主观表现为故意,客观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属于信用卡欺诈,构成信用卡欺诈,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情况,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