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明星挪用慈善基金16万
志愿者李白,真名严伟杰,是凉山公益的河南人。2005年,河南志愿者联合会成立为网络名称李白,召集有爱心的人关注和帮助贫困学生。2013年,严伟杰在凉山成立了凉山汉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在凉山及其周边地区开展社会工作,以社区服务、社区养老和社区能力建设为核心。严伟杰是该中心的主任和法定代表人。
严伟杰在凉山开展了多个公益项目,在公益圈名声不大。
志愿者李白在众筹平台上运营凉山代课教师补贴项目,短短5天内筹集141万元。然而,公益项目的宣传与事实不符,引起了警方的注意。今年1月,燕伟杰被凉山警方逮捕。
涉嫌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
经法院宣判,闫伟杰在担任凉山汉达社工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单位代为管理的财务64790元非法占为己有,挪用慈善资金10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方便挪用资金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挪用的。有时,犯罪对象可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然而,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一)不同的侵权对象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款的使用权、国家机关的威望和正常活动,既侵犯财产又玩忽职守。
(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资金;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和参与的单位财产。
(三)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明显区别:
(一)侵犯的对象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
(二)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属于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大、3个月以上未还款的,或者数额大、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要求数额较大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能由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人构成。
(三)主观不同。
挪用资金罪犯的目的是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试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使用后返还;职务侵占罪犯的目的是非法取得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
在实践中,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后不再想退还,而是试图永久非法占有,客观上有能力退还但不退还的,应当按照处理转化犯罪的原则直接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