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港特大爆炸案一审判决 49人被判刑
据间网报道,经审理,法院发现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人通过贿赂、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了经营资质和项目建设许可证,并于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12日非法储存氰化钠等有毒物质49332.97吨。
同时,瑞海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780万余元。由于于学伟等主要负责人在日常经营中违规操作,致使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于2015年8月12日晚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该起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
法院判决认定,瑞海公司董事长余学伟构成危险物质非法储存、非法经营、危险物品肇事、贿赂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罚款70万元。
法院还认定,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事故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至15年有期徒刑;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判处10至3年有期徒刑。
法院认定,中滨安评估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处以25万元罚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4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
天津交通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受贿,并处数罪并罚。
二、瑞海董事长被判缓死
瑞海公司董事长余学伟构成危险物质非法储存、非法经营、危险品肇事、贿赂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罚款70万元。
什么是死缓?
指应当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实行劳动改造,后效为死缓。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死缓制度:
(1)适用条件: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不必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宣布缓期执行两年。①犯罪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②不必立即执行。
(2)死刑缓期考验: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期限计算:刑法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4)死刑缓期执行条件:故意犯罪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实际情况:是否故意犯罪。①故意犯罪可以达到犯罪的程度,不必是严重的故意犯罪。②不包括过失犯罪。
(五)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