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神教成员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
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万能神”邪教案,案件当事人邓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住在枣阳市新城的农妇邓某,现年59岁。2014年12月12日,邓某来到辖区派出所宣传全能神,鼓励他人从事邪教活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6天。然而,邓仍然没有悔改。2015年11月9日上午,他再次带着全能神的宣传材料来到派出所宣传全能神,鼓励他人从事邪教活动。最后,他被枣阳警方拘留了15天,并没收了他持有的全能神宣传材料。2015年11月26日,襄阳市公安局国内捍卫支队筛选后,邓持有的宣传材料为实际神内容手写材料和复印宣传材料,为邪教宣传材料。经检察机关同意,邓于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被告邓公开发布了邪教宣传材料,宣传邪教思想,受到行政处罚和传达,破坏了法律的实施,其行为构成了使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络)
法律观点:
邪教是指以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传播虚假理论、欺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从事与邪教有关的活动,受到中国法律的严厉打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和使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解释(2)第一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宣传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使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口号、报纸300多份的,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100盒以上;
(二)制作、传播、宣传邪教DVD、VCD、CD母盘的;
(三)利用互联网制作和传播邪教组织信息;
(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横幅,或者通过书写、喷标语等方式宣传邪教,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邪教宣传产品的数量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的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伤害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严重的情节。
根据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