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火锅店开水浇水案宣判
法律网络新闻,2015年8月24日晚,温州市民林女士及其家人在鹿城区第一桥火锅先生店就餐。因为火锅加水的问题与店员朱的话不一致。林女士认为朱的服务态度很差,并在微博上抱怨说,朱要求林女士删除微博失败。然后,朱从厨房用塑料方形盒装满热水,走到受害者林女士直接倒在林女士身边,然后把林女士翻倒在地,殴打,导致林女士受伤。经鉴定,林女士的残疾水平为7级。林女士认为,她作为顾客去火锅店吃饭,火锅店及其经营者没有履行安全义务,造成其伤害,服务员朱是火锅店雇佣的员工,其经济损失应由火锅店、火锅店经营者徐赔偿。8月24日,受害者林女士向鹿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火锅店、火锅店经营者徐赔偿总经济损失57.75一万元。被告火锅店和经营者徐主张,林女士出院时,已支付8000元作为后续治疗费用,并暂时支付20万元,应扣除赔偿,林女士出院后,上海医疗费用不必要,应扣除。
服务员获刑顾客获赔23.75万
鹿城法院同日受理此案,并于同年10月24日开庭审理。11月3日,本案民事赔偿部分作出一审判决。鹿城法院认为,林女士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的门诊费用有相应的病例作证,医院是中国著名的美容整形医院。由于林女士是一名年轻女子,受伤后有面部和颈部疤痕,上海有必要就医,法院认定。同时,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服务员朱是火锅店的员工,侵权发生在工作时间,火锅店应承担赔偿责任。火锅店是个体工商户,徐作为经营者应对火锅店的侵权行为负责。林女士列出徐为被告,主体不合格,法院驳回。
对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林女士受伤后,火锅店支付了相关住院费用,并分别支付了林女士8000元和20万元的后续治疗费用。法院认为,结合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应当在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如果林女士后续产生了相关的必要费用,她可以继续向火锅店索赔。2016年11月3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火锅先生店(经营者: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天内赔偿林女士的人身23.7478万元,并驳回了林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