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一家三口被杀
通知称,11月3日8时55分,承德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接到报警,称承德县水岸新园社区子奇超市可疑,发现有血迹,具体情况不清楚。
接到报警后,承德县公安局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工作。经过初步调查,超市里的物品被翻转,一名妇女躺在地上死亡。经核实,死者名叫李,女,32岁,是超市老板。县公安局立即启动谋杀调查机制,成立工作组,开展调查工作。
经过详细调查,死者李死于超市一楼的厨房,头部和上肢有致命的器伤,现场留下了许多血迹。在超市二楼的一间卧室里,他发现丈夫张(42岁)和儿子张(6岁)有尸体,头部和上肢都有尖锐的器伤。
什么是有效的证据链?
公安刑事调查人员在破案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证据。当收集到的证人证言与跟踪物证的有序联系结合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要环节时,可以完全证明犯罪过程,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刑事调查措施。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证据判决原则,但第五十三条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词,反映了证据判决原则的要求。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还明确了证据真实、充分的三个条件,第三个条件是综合整个案件证据,消除了对确定事实的合理怀疑,这意味着整个案件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不矛盾的证据链,可以相互证事实的证据链。
因此,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求:
一、有合格证据
也就是说,证据必须是可采的。可采性要求证据必须满足:1。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2、证据不受法律禁止,包括法律禁止的证据形式和证据收集方法。
二、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指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素和量刑情节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和第二十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中的实际要素事实和程序要素事实。证明对象的实际要素包括:1。被指控犯罪构成要素的事实一般被认为包括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的主观方面。2、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有关的各种量刑事实。3、排除行为违法、可罚性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证据可以相互确认,合理怀疑案件事实
证据相互确认是在利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为了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大小,将某一证据与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和检验,调查证据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然后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法官在采用某一证据并根据整个案件的证据确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注意证据之间的相互确认,证据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确认支持,其中包含相同的信息。整个案件的证据之间不得有矛盾,并应一致地证明案件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被告供认,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并处以刑罚,表明单独的被告供认不能定案,需要其他证据来确认和加强其证明。同时,本文还规定:没有被告供认,证据真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罚,表明只要整个证据能相互确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消除合理怀疑,即使没有被告供认,也可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