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红豆杉被盗 嫌疑人被拘留
新华网11月2日电近日,有网友在新浪微博上发帖举报丽江老君山千年野红豆杉被盗。记者2日从云南省森林公安局获悉,涉案7名嫌疑人已被拘留。1018月18日,丽江市玉龙县森林公安局组织警力步行6小时到报告现场进行调查。19日,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在对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后,决定成立专案组,全力调查此案。
由于山路遥远,专案组民警克服了许多困难,驻扎在犯罪现场。他们奋战了4个昼夜,现场调查了约10平方公里的范围,发现了27个红豆杉伐桩。10月21日晚,专案组连夜下山走访群众,摸索线索,扩大案件调查范围。
犯罪现场位于兰坪、玉龙、剑川三县交界处,最近的村庄也需要步行3个小时才能到达。工作组连续8天7夜前往丽江、大理、宝山、怒江等地,最终逮捕了7名涉案嫌疑人,其中5人在逃跑途中被捕。
7犯罪嫌疑人是犯罪现场周围村民的家族团伙。犯罪嫌疑人偷伐后,将原木锯成便于运输的板材,囤积在300米外的0米外的木屋内,分批用骡子运下山出售。
目前,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观点:
非法采伐、破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破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破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产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有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处罚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案具体适用法律的具体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省级 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研价值或者古树、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单的树木。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两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三株以上死亡;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
(三)组织、规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破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按树种的出料率计算。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小于5cm的树木。在伐区调查设计中允许的误差以上计算滥伐树木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