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在高校内坠亡,校方是否要承担责任
《北京晨报》报道,正在学习技术中学的肖鑫今年4月来到北京实习。出乎意料的是,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肖鑫在首都师范大学一所男生宿舍的七楼死亡。由于肖鑫的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履行管理义务,他们向法院起诉了第一所师范大学,并要求赔偿总损失超过65万元。昨天下午,该案在海淀区法院复兴路法院审理。面对肖鑫父母的起诉,学校表示不同意,认为肖鑫不是学校的学生,坠楼也是自杀造成的,与学校无关。
肖鑫今年刚满19岁。2012年9月至事发前期间,他在深圳一所中专学习,毕业前临近实习期。今年年初,儿子从学校出来实习。3月,他在江西一家模具厂实习一个月。4月22日,他来到北京,开始在一个单位当保安。据肖鑫的父亲陈先生说,他最后一次联系儿子是在事发前三天的5月1日。当时他打电话给我,说晚上刚上完夜班,一天站了12个小时,说累得受不了。他想再找一份实习工作,然后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在法庭上,陈先生还发布了多组照片证据,如宿舍楼刷卡机停机、事故地板上没有安全标志和提醒、楼窗未采取安全措施、事故现场缺乏监控录像等,指出学校未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学校认为他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说原告指出的问题与肖鑫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案件未在法庭上宣判。
法律观点:
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民法通则》规定,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注:16至18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推定学校是否有过错。此外,我们还应该考虑学校承担的是教育和监督责任。因此,法律规定,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教育和监督义务,就可以免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