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记者深夜被克隆出租车抢劫
据《成都商业日报》报道,10月30日晚,成都交通广播女记者表示,深夜采访后,她乘出租车回家,但遇到了克隆车。司机先说找不到路,让我给40元,对她喊道,突然戴上帽子,在脸上喷了胡椒水。幸运的是,他终于停下了车,但他的钱包被抢劫了,人们被赶下了车。司机开车走了。双方表示,他们太害怕没有拍到司机的前面,这并不严重。假冒出租车,因其外观与真正的出租车完全相同,通常被称为克隆车,具有欺骗性高、危害大的特点。提醒晚上乘出租车的朋友注意安全,发现可能是克隆出租车,及时拨打110报警或向交通执法报告相关线索。
抢劫罪的定罪量刑
克隆出租车司机使用其他出租车牌照号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牌照、驾驶证、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拘留15天,罚款2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对乘客女记者实施抢劫,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产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抢劫公私财产。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的金额和情节没有限制。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当场抢劫公私财产,无论是否抢劫,无论实际抢劫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劫公私财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
(二)抢劫公共交通工具;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五)抢劫造成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七)持枪抢劫;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在这种情况下,套牌出租车司机不仅抢劫了女乘客,还威胁她们,并在脸上喷洒辣椒水。情况恶劣的,应当按照抢劫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