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新闻引爆舆论
据《光明日报》报道,最近,一篇题为深圳水北村拆迁补偿至少2亿元的文章引爆了公众舆论领域。深圳宝安警方接到涉嫌谣言报警后,立即进行了调查。经核实,文章内容不真实,属于虚假信息。最近,警方已依法拘留了3名嫌疑人5天。
三个为提高官方账户点击率的年轻人写了一篇关于一个村庄的假新闻,但这可能会引发全国性的讨论,这真不可思议。对我来说,更不可思议的是,在阅读这条新闻的那天,我亲身经历了一场由假新闻煽动的类似舆论风暴。26日上午,我看到许多主流媒体在网站和官方微博上发布了这样一条新闻——60多岁的老人花了50万玩手机游戏,假装是一个小鲜肉交流三个女朋友。
散布深圳水北村拆迁补偿至少2亿元的谣言,可能是意外损失,可能是主观恶意,但造成信息混乱,公众舆论波动,最终受到法律处罚,犯罪应得。然而,当虚假新闻的蝴蝶引公众舆论风暴时,我们不仅可以责怪某只蝴蝶,恐怕我们还应该反思所有推动者缺乏责任。
二、如何处理虚假新闻
1、民事责任
19992002年6月27日,《报刊虚假、虚假报告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报刊虚假、虚假报告、虚假报告、纪录片作品,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有关出版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条规定:报纸、期刊发表虚假、虚假报告、纪录片作品,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辩护,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再次确认了上述虚假、虚假报道的民事责任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2002年6月27日,互联网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共同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消除了公民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报刊发表虚假、虚假报道处理办法》规定了新闻媒体发表虚假、虚假报道的行政责任:(1)批评、纠正、审查。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报纸、期刊发表虚假、虚假报告、纪录片作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采取下列行政措施:(1)发出违法通知;(2)批评;(3)责令限期纠正或审查。(2)警告和罚款。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纸、期刊发表虚假、虚假报告、纪录片作品,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3)业务整改和行政处罚。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报纸、期刊发表虚假、虚假报告、纪录片作品采取行政措施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政处罚的,新闻出版部门、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在中国,新闻界对虚假新闻可能构成诽谤并不陌生,但对其他可能构成虚假新闻的指控却非常陌生。事实上,在我国刑法中,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只能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