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男子追击押金车,被枪杀
据《晨报》报道,10月27日中午12点左右,在东莞乌沙环南路附近,一名男子因追击押运车而被押运人枪杀,随后治疗无效死亡。东莞市长安镇政府就此事通知称,押运车辆在乌沙兴三路交叉口附近执行押运任务时,该男子黄某(江西人)追击车辆。车内押运人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涉及押运车辆的东莞骏安押运有限公司发布了一份声明,称押运人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鸣枪警告。事故男子中弹倒地,现场救援无效死亡。警方已派刑侦人员到现场处理,事故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中。昨天下午3点左右,一名店主在事件发生的路段介绍,事件发生的中午12点多,该男子从乌沙环南路追车到事件发生的地方。他手里好像拿着砖头。据说事件发生前他和运钞车发生了交通摩擦。目击者说,这名男子捡起了一辆运钞车,被撞死的砖头。视频显示,该男子提钞车被砸碎了。
在什么情况下,押运员可以开枪
在护送过程中,如遇暴力侵袭、抢劫武器、劫持车辆等四种情况,护送人员有权开枪。在非紧急情况下,应先口头或鸣枪。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必须护送任务的武器必须随身携带,防止盗窃、丢失、火灾等案件和事故的发生。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使用枪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85〕银发字369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
1、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的仓储和押运人员有具体任务。在执行仓储、押运现金、金银、证券的任务中,为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武器:
(1)当仓库和押运人员的安全目标受到暴力攻击或有暴力攻击的紧急危险时,非开枪不能停止;
(二)守库、护送人员佩戴的武器被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停止;
(三)护送现金、金银等财产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被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停止的;
(四)守库、押运人员、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司机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
2、在上述四种情况下,仓库和押运人员对非法侵权人的射击仅限于使其失去侵权能力;除特别紧急情况外,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如果非法侵权人被阻止或失去侵权能力,应立即停止射击;事后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银行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仓库和押运人员在使用武器保卫国家财产时,必须注意避免伤害其他无关人员。
四、未按照本规定任意开枪或者意外火灾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