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老师用棍子杀学生家属索赔89万
20165月28日上午,五莲县高泽镇西楼村8名接受辅导的儿童突然被李叶兰关门。受伤的孩子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其中12岁的儿子被擀面杖击中头部,被送往医院后死亡。
何召友说,当十几个孩子像往常一样在李叶兰家辅导作业时,李叶兰突然锁上门,用擀面杖打了十几个孩子。之后,几个孩子打开门跑了出去,但四五个孩子没有跑出去,受伤了。当时,他在其他地方工作。28日中午,他接到家人的电话,说孩子出了事故,赶回家。下午,当他到达五莲县医院时,孩子不能再工作了。
何召友和他的妻子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他们要求追究李叶兰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从重处罚,并将李叶兰的丈夫何乃生列为共同被告,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丧葬费超过89万元。今天是我五个月来第一次见到她。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人向受害者的家人道歉,他们的家人也没有道歉的态度。
本案原告家属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律如何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二、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1、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有自己的特殊性。这表现为两个方面:实体上,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程序上,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的,通常由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起审理。其建立和解决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因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杂的特点:就实体法而言,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还要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例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证据、预付款、撤销、保全、调解和保全、诉讼法等,还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三、建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2、受害者必须遭受物质损失。
3、受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的。(1)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人民法院以有效的判决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2)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与被告的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受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