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把不满一岁的女儿扔到法院被拘留
姜原住虹口区。20世纪90年代,他嫁给了来上海工作的刘。2014年,他们离婚了,刘向法院提起了分家分析诉讼。根据浦东法院的判决,2011年,由于丈夫的房屋搬迁,浦东三套安置房中的一套归刘所有。同时,刘应向姜支付40多万元的赔偿金。姜拒绝接受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姜拒绝搬出房子。在此期间,他娶了王为妻,并于去年年底生下了女儿。在别人的鼓励下,这对夫妇带着只有11个月大的女儿来到执行局,把所有的愤怒都洒在法官身上,不合理地要求法官收回房子,并要求对方增加赔偿金额。姜和他的妻子看到要求不满意,就把女儿扔下去离开,威胁说:如果你没有房子住,让法院抚养孩子!法官很快赶上了他们,但他们已经长大了。
涉嫌妨碍公务被处罚
姜和他的妻子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把女儿扔进法院,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紧急情况下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警车等紧急任务的车辆;
(四)强行冲破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违反刑法,构成妨碍公务执行罪。妨碍公务执行罪,是指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正常工作。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警察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
当事人采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伤残的,也可以故意处理伤害罪。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姜某夫妇作出严肃处理,被执行人姜某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姜某妻子王某因在哺乳期免于拘留,给予批评教育并具结悔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