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老板破产卖假卫生巾
近日,南昌新闻网报道,南昌市公安局经济调查支队和南昌县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拘留了2名犯罪嫌疑人,查获了假冒的保护舒宝ABC7度空间、苏菲、洁玲等品牌卫生巾30400多件(共1000多万件),涉案总价值4000多万元。自2013年7月以来,一条假冒知名品牌卫生巾制造和销售的假链被彻底铲断。
记者了解到,本案幕后领导万某原本从事酒吧业务,但由于管理不善,酒吧倒闭。2013年,通过朋友的介绍,他偶然遇到了赖、郑等妇幼保健品包装及原材料供应商的卖家。认为加工、包装、生产卫生巾的过程很简单,觉得有利可图,看到了商机计划利用漏洞生产假卫生巾。
他知道自己踩上了法律红线,反侦察意识很高,不容易相信别人,所以万找到了他的堂兄万,租了南昌县东新乡沙田自然村的私人住宅作为隐蔽生产和包装窝点,并雇佣他负责窝点的包装和包装。堂兄加入后,在南昌县银三角染织厂找到两栋私人住宅作为仓库,并聘请堂兄杨负责货运。
此外,为了掩盖人们的眼睛,万在南昌的一栋高端办公楼里租了两间房间作为办公室,雇佣了他值得信赖的朋友李作为财务总监,李的丈夫在家里做印刷生意,有办法购买原材料。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一个分工明确、组织严格的犯罪团伙。该团伙的负责人万在幕后指挥,财务部在办公楼工作,负责取款、转账等工作。从表面上看,它似乎是一家正式的公司企业。事实上,他的表弟万组织工人在偏远的农舍进行隐藏的包装、加工和生产。生产车间的所有窗帘都拉上了窗帘。工人们都是当地邀请的村民。当货物生产到一定数量时,卡车将被运到银三角染织厂的仓库。警方告诉记者。
据犯罪嫌疑人介绍,假冒知名品牌的卫生巾只卖给实体店或乡镇食堂,制假成本一般为1包2-3元左右,下级经销商的批发价是一包4-5元,而外面的零售价格则是9-10元。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处罚
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主体,依据刑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而单位既可以是合法成立的,也可以是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法单位。无论是合法成立的,还是非法成立的,不影响单位构成犯罪。作为个人犯本罪的,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当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犯罪人主观地了解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所谓知识,是指犯罪人主观上确实知道生产、销售的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或者根据客观证据和情况证明犯罪人可能知道生产、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而不是其他商品。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最显著的客观特征是行为人客观地实施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所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指行为人故意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假冒伪劣、劣质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形。这类犯罪的犯罪对象是复杂的对象。由于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的品种、性质和用途不同,具体的复杂对象也不同。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伪劣、不合格产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销售额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销售额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处七年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销售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百万元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的生产、销售,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但销售额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是生产和销售的,严重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了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