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醉酒路人上网
据云南网报道,10月4日凌晨5时40分左右,受害人李(男,24岁,玉溪市人,顺城某酒吧工作人员)下班步行至金碧路198号附近,被两名男子抢走20元人民币现金5S一部手机,一件羊毛外套。
事发后,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高度重视,迅速派出刑侦大队、网安大队、禁毒大队、新村派出所民警成立专案组侦破案件。专案组民警通过调查走访和视频跟踪,迅速将嫌疑人锁定为两名年轻人,并迅速确定身份。
20162006年6月10日,新村派出所和五华刑侦大队民警在新亚洲体育城一家网吧抓获犯罪嫌疑人傅(男,彝族,1995年12月10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人)。
16时许,警方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彝族,1993年9月13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禄劝人)。
经审讯,两名嫌疑人没有合法的职业,通常喜欢上网,目前暂时住在官渡区彩云北路附近。案发当晚,为了筹集网费,他们来到市中心。看到李走回家,他被列为犯罪对象。两人承认了犯罪事实,并被拘留。
抢劫罪应该如何认定?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抢劫公私财产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打击或者强迫受害人的身体。抢劫罪的暴力,是指打击或者强迫受害人的身体,排除受害人的抵抗,从而抢劫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法以外的其他方法,使受害人不知道如何抵抗或不能抵抗。因此,一般来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行抢劫公私财产的行为,具有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抢劫罪。
盗窃是指当事人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偷偷走财产。其客观特征是受害不知情,不采取预防措施。抢劫罪是指强行拦截受害人的财产。客观地说,受害人已经知道罪犯想要抢劫他的财产,而不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抢劫。
结合这种情况,虽然被抢男子喝醉了,但他仍然可以走路,没有失去意识,所以两名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那么,如何确定失去意识的人的财产行为呢?这类案件应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受害人因自身原因失去意识,如醉酒、吸毒、疾病等,以盗窃为目的;使用殴打、头晕等方式使他人失去意识或无法抗拒的,应当设立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