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嫉妒杀害邻居的男孩被执行死刑
李秀玲,一名杀害邻家五岁男孩的罪犯,于2016年10月26日被交付死刑。随着法律制度的进步,死刑的执行标准越来越高。谋杀不再是立法标准,那么为什么李秀玲被执行死刑呢?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2015年12月1日上午,该案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李某依法作出最后陈述,在法庭上认罪并忏悔。
经法院审理,被告李秀玲和被害人王明涵是新乡县小河镇郝村前后院的邻居。王明涵经常去被告李秀玲家找孙子玩。李秀玲有杀害王明涵的意图,因为她嫉妒王明涵比孙子更健康、更聪明。
从6月准备藏尸地点,7月多次去被害人家中考察,并将被害人骗至家中杀害。李秀玲的杀人行为有计划,有预谋。
法院认为,被告李秀玲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被告李秀玲承认,不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李秀玲被判故意杀人、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判决结束后,被告李秀玲当庭表示不上诉 。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杀害邻家五岁男孩王明涵的罪犯李秀玲于2016年10月26日被判处死刑。
二、执行死刑的情况是什么?
20112010年5月24日,最高法院发布了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法院在审理死刑审查案件时,不必立即判处死刑,而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
对死刑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1.限制适用条件。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所谓犯罪极其严重,是犯罪性质、情节、人身危险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刑法第四十九条:18岁以下的人和审判期间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8)在刑法典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了第二款:75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起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
4.限制适用程序。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外,死刑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执行制度有限。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不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宣告缓期两年。
适用死刑条件: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
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外,死刑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缓期执行死刑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