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在网上抢劫醉酒路人
10月4日凌晨5时40分左右,受害人李(男,24岁,玉溪市人,顺城某酒吧工作人员)下班步行到金碧路198号附近,被两名男子抢走20元现金。5S一部手机,一件羊毛外套。专案组民警通过调查走访和视频跟踪,迅速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两名年轻男子,并迅速确定身份并逮捕。经审讯,两名犯罪嫌疑人没有合法职业。他们通常喜欢上网。目前,他们暂时住在官渡区彩云北路附近。案发当晚,为了筹集网费,他们来到市中心。看到李回家,他被列为犯罪对象。他们供认了犯罪事实,并被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抢劫罪如何定罪量刑?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产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行抢劫公私财产的行为。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一般来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行夺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具有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抢劫罪。立法上没有关于抢劫金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根据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明显、轻微、无害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的恶作剧抢劫非常有限,如索取少量财产、吃少量食物等。由于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2、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收回新娘、嫁妆,或强行分割和拿走家庭共同财产,即使收回、拿走份额,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处理方法不当,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了激怒孩子的离婚、已婚女儿的暴力死亡和其他事情,聚集亲戚和朋友摧毁对方的家庭财产,抢劫食物、蔬菜、鸡和猪,属于婚姻和家庭纠纷的愤怒、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作为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劫公私财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
(二)抢劫公共交通工具;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五)抢劫造成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七)持枪抢劫;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