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充军人骗财骗色
据新闻报道,23岁的汽车修理工小胡(笔名)曾在广西武警服役,2013年退休后在珠海一家汽车修理厂工作。2015年11月的一天,小胡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认识了他。为了赢得一点青睐,小胡在当兵时发了一些照片,谎称他现在是消防中队的武警,负责驾驶消防车。
20152011年11月底,小胡谎称要去广州参加培训。回来后,他为小胡买了一辆奥迪车。小胡训练回来后,打电话给小胡,说他可以随时取车,但他的银行卡只有27万元,希望小胡能提前支付3万元。微微同意,并通过移动银行将3万元汇入小胡提供的银行账户。小胡收到汇款后,将微手机号码列入黑名单。小胡找不到后,向公安机关报告。
20162月2日,在汽车维修厂负责人的陪同下,小胡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第二天,小胡的家人代他赔偿了微微,得到了微微的理解。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小胡冒充军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作弊,损害了军人的声誉和形象,其行为构成了作为军人作弊的罪行。最后,被告小胡被判冒充军人作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招摇与诈骗的区别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军装、伪造军证等。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军队的威望和正常活动。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诈骗罪的侵权对象不是欺骗其他非法利益。
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也可以像欺诈一样欺骗财产,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侵权对象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对象主要是武装力量的威望及其正常活动;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私财产权。
(2)不同的行为手段。冒充军招摇撞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冒充军人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没有这样的限制,可以用任何虚构事实、隐藏真相的手段和方法来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是不同的。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比诈骗罪更广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或其他非法利益。
(4)犯罪有无数限制。
法律要求,只有欺诈数额以上的公私财产才能构成欺诈;对军事欺诈的构成没有大量要求,因为这种犯罪可能不一定是欺诈财产,但可能是欺骗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首先是特定犯罪手段决定的武装力量的威望和正常活动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