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充军人骗钱骗色
据(北清网)报道,曾在广西武警服役的小胡于2013年退休后在珠海一家汽车维修厂工作。2015年,小胡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认识了微微。为了赢得微微的青睐,小胡在当兵时发了一些照片,谎称自己现在是消防中队的武警,负责驾驶消防车。三天后,他们见面了。为了欺骗微微对其身份的信任,小胡在广西服役时穿上武警制服,并将会议地点约在消防中队附近的汤店。晚饭后,小胡想把小胡送回单位,所以小胡要求在离消防中队50米的地方下车,然后步行离开。
2015年11月底,小胡以不够钱购买奥迪车为由,骗取微微人民币3万元。近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小胡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分析招摇撞诈骗罪
1、招摇撞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是指伪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职称,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小胡假装消防中队武警诈骗3万元,构成招摇撞诈骗罪。
2、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3、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招摇撞诈骗罪"骗"作为特征,受害者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的"交出财产或者转让其他合法权益。虽然也有敲诈勒索罪"诈"成分,但是以"恫吓"受害人的特点是恐吓财产持有人,造成精神恐惧,被迫交出财产习惯,转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之间最重要的区别。
(2)欺诈的对象是社会管理秩序、国家机关的声誉和正常活动。它不仅可能直接侵犯财产权,还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