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人们走私穿山甲的两名船员被判刑五年
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珍贵野生动物产品走私案。为了获得高薪,被告刘和吴毫不犹豫地知道了法律和法律,并充当了幕后老板的帮凶。他们出海帮他们携带冷冻产品穿山甲。他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每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和20万元罚款。
据了解,2015年4月,有航海经验的刘、吴被船长罗聘请在船上从事搬运工作。除了月基本工资外,罗还承诺每次出海搬运一次,他们将支付1.5万元的奖金,远远超过行业标准。面对如此高的薪水,刘和吴知道他们做了非法行为,但并没有拒绝这份有吸引力的工作。
同年7月,他们再次跟着出海,搬了360箱货物。8月底,他们第三次跟随出海,在返回途中被缉私人员逮捕。船上发现了2674个穿山甲冻体,价值357万元。
江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被告两人知道他们得到了不合理的高薪,两人有航海经验,没有向海关申报,在极其隐蔽的公共海洋连接货物可能涉嫌非法犯罪,但仍积极参与,刘、吴两人忽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督,参与走私珍贵动物产品穿山甲冻体,其行为构成了走私珍贵动物产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刘和刘应以走私珍贵动物产品罪定罪处罚。鉴于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属于共犯,可以减轻处罚。
走私珍贵动物罪的量刑标准
走私珍贵动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根据情节轻重法,走私国禁止进出口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规定了三个量刑等级:①走私本款所列物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没收财产。这里提到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上述物品多次或者大量走私。
③走私上述物品数额特别大的走私集团的主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关于情节较轻、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