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贾敬龙杀人案批准死刑
20152月1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举起钉枪,瞄准村党支部书记何建华的后脑勺,当场射杀团体会议现场。贾敬龙随后放弃了枪,开车离开了。这辆车被村民们拦住了,警察赶到控制它。此时,贾静身体多处受伤,右小腿粉碎性骨折。
20152011年11月24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贾敬龙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贾敬龙虽然提前编辑短信称自首,但没有发送给他人,犯罪后也没有拨打110报警电话。他开车离开现场时被群众抓获,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的证据不足。因此,法院不会采纳辩护和辩护点。
同时,法院认定何建华没有足够的证据强制拆除贾的房屋,否认了对公众没有危害的辩护观点。最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贾敬龙故意杀人、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20162000年5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10月18日,贾敬龙律师收到死刑批准裁定。
据《中国日报》报道,贾敬龙在审判中的第一句话是:我从一开始就是受害者。。据报道,由于他的房子被拆除,他试图阻止警方被拆除,但这是徒劳的。他希望获得当权赔偿,但仍然失败了。他感到绝望,意识到深深的不公平,所以他走上了非法和犯罪的道路。
二、死刑立即执行的刑法标准
死刑又称极刑,是最严厉、最不可逆转的刑罚方式,死刑的执行要更加谨慎。
立即执行死刑:
(一)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批准的死刑案件,判处缓刑两年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故意犯罪,核实属实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交审判或者发回审判。
(4)在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中,被告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同时为批准程序,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下情况不适用列情形:
(一)被害人的重大过错导致犯罪
(二)受害人的重大过错造成重大损害
(三)自首情节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原因,嫌疑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精神和身体损失;事件发生后,嫌疑人计划自首,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在犯罪后放弃自首,不应立即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