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考志愿篡改案件判决
据齐鲁网报道,25日下午15时,菏泽单县高考志愿篡改案被判处7个月监禁。被告对判决没有意见,也没有上诉。
1017月17日,单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因为嫉妒,本该坐在大学课堂上的单县一中毕业生陈坐在被告席上,因为他涉嫌篡改四名同学的高考志愿。
在审判期间,被告没有过多地辩护篡改志愿者事实,而是专注于悔改和争取宽大处理。
据小田的姑姑说,被告向法院提交了陈所在村庄的联名证明书,证明陈没有前科,尊老爱幼……”
在审判结束时,陈还读了一本他自己写的忏悔书。一般的意思是承认错误,希望给他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然而,对于这些,被篡改志愿者的候选人和家长表示不接受。因为他们没有看到陈真的后悔,他的父母应该为孩子的错误道歉。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量刑标准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传输数据和应用程序,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后果严重;
2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