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医院公开打护士
据《扬子晚报》10月26日报道,南京警方处理了一起暴力医疗伤害案件。10月22日中午,患者家属在医院过道内殴打护士,原因是护士注射刺痛患者。近年来,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一再成为公众舆论的焦点,暴力医疗伤害事件不断影响公众的道德底线。对于这类恶性事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发表的所有暴力医疗伤害案件都被列为重大敏感案件。
原来,韩某的丈母娘在省中医院住院治疗,护士小陈像往常以前前来给她打针,扎针时可能弄疼了对方,丈母娘一直在喊疼。就在这时韩某走了出来,看到妻子与小陈起了争执,二话不说上来把手中的棉签砸向小陈的脸,小陈还没反应过来,他又用手掌朝着她的后脑勺又打了一下。随后医院的保安向止马营派出所报了警。在派出所内,民警对韩某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告知他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公共秩序,而他也因为他殴打小陈的行为,被秦淮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天并处罚金200元的处罚。直到这时韩某才意识到,自己的一时冲动给自己带了大麻烦,他向民警表示自己非常后悔。
暴力伤害医疗行为的法律规定
1 宪法
在立法层面上,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相对完善的保护。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中国医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身自由、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人格尊严等权利。
2.部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作为部门法,也对执业医师的权利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第四十条妨碍执业医师、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侵犯人身自由、干扰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是宣传条款,第四十条是指导条款。作为管理执业医师的行政法律,应当完成保护医师相关权利的相应立法任务。
3 .行政法规
在行政法规层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专门处理医患纠纷的行政法规。第五十九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不够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五十九条还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作出了指导性规定,并提交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