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金庸起诉作家要求停止侵权
据外汇网报道,作家江南在他的书《这里的青春》中使用了金庸的人物名字。江南回应说,他为我22岁的孟浪和唐突感到抱歉。
93岁的作家金庸(原名查良勇)近日起诉畅销书作家江南(原名杨志)、北京联合出版有限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以对方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立即停止侵犯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停止复制和发行小说《这里的青少年》,封存和销毁库存书籍;要求江南等前三名被告在《中国青年报》和一个门户网站上发表法院审查的道歉声明,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共同赔偿500万元经济损失;要求四名被告共同赔偿维权合理费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侵犯着作权的相关规定
1、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书籍;(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具有其表演性能的录音录像产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或者许可,本法另有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6)本法另有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未经录音录音录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意避免或者破坏权利人对其作品、录音录像产品采取的保护作权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技术措施;(7)未经作权人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产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侵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三倍以下的罚款;难以计算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规定,侵犯作权应当承担下列刑事责任:
1)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款;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视频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未经作权人许可;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人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
4)、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作品的制作和销售。
2)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销售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罪,按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罚款和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