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贷款买房,银行领导
《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李因贿赂罪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04年11月至2010年2月,被告李在任何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了让公司获得贷款、出租房屋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乔(另一处理),为此,李在北京昌平区给了乔价值40万元,并支付了设计费、装修费、物业费,相当于190多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公司和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追究单位贿赂的刑事责任。
贿赂罪的判决标准
1、犯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购性。犯罪对象为公务员个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金钱购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贿赂者非常清楚自己贿赂的目的和性质,但仍然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
一、被诉前主动解释,立功表现重大,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起诉前主动解释,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行贿5000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