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二年级学生用刀刺伤室友
据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报道,24日凌晨2时许,武江区韶关实验中学男生宿舍一名二年级学生用刀刺伤三名室友。受伤后,学生罗从宿舍五楼走廊坠楼。经医院抢救,罗和三名受伤学生无生命危险。
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1、16岁以上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完全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2、14岁以下、16岁以下、故意杀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中毒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相对刑事责任年龄。14-16岁的人不犯上述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14岁以下的人,无论实施什么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即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4、14岁以下18岁以下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犯罪年龄按公历年、月、日计算。一岁生日过后,从第二天开始,已满一岁。
6、16岁以下不受刑事处罚的,责令父母或者监护人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接受。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查明犯罪年龄,涉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什么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返回检察院进行补充调查。
8、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和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