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妻子嘲笑杀死
据《人民日报》报道,2015年11月22日下午,在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某巷房间,罗某斌因琐事与妻子王某莲发生争执,用木板砸对方脸,用衣服勒住王某莲脖子,导致王某莲死亡。
据悉,犯罪嫌疑人因杀害未婚妻而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他结婚了。他还因琐事与妻子争吵,称对方辱骂并嘲笑他无能赚钱,并揭露了他的伤疤。他说他杀了一个人。他嫁给他是因为他很穷。他愤怒地用木板殴打妻子,导致他死亡。
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刑法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一般认为,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对受害人诱发犯罪意识或加剧犯罪行为的不当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的过错形式复杂多样,并非所有的过错行为都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意义。可作为量刑情节的受害人的过错,总结如下:
1、受害人实施了先行不当行为
建立受害人过错的前提是受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当行为,即受害人违反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不当行为的不良程度(即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善良习俗的偏差)应当有一定的要求,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严重的过失。
2、被害人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不当行为侵犯的对象包括个人、财产、个性和其他权利和利益,通常是被告本人的权益,也可以扩展到与被告的配偶、亲友和其他密切相关的人。被害人侵犯被告人的非法利益的,不影响被告人的量刑。此外,对于被害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非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根据鼓励和发扬社会诚信的目的,确定受害人的过错。
3、先行不当与犯罪行为有关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作为量刑情节,应当与被告的犯罪行为的原因或者结果有关,不影响被告的量刑。
必须注意的是,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不需要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只要有一定的相关性,就会影响量刑。如果相关性等同于因果关系,将极大地限制被害人过错量刑情节的识别。此外,这种相关性也反映在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实施不当行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