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女孩在街上和父亲乞讨
据(北清网)报道,23日下午3点20分,沂蒙路与红旗路交叉口的一家快餐店前人来人往。在寒冷的街道上,一个小女孩(红色)裹着一张薄薄的被子,坐在一张简单的桌子上,仔细地写作业。旁边有两个盆和罐子乞讨。
记者看到一个男人经过小女孩,停了一会儿,然后迅速走进快餐店,很快拿着一杯热牛奶,递给了小女孩。很快,一个年轻的女人又给女孩送了一个汉堡包。
在附近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说,这个小女孩昨天来了,旁边的一个白发男人可能是她的父亲。
根据红红父亲提供的地址,记者联系了临沭县曹庄镇王南庄村支部书记王。据王书记介绍,季红红随母姓,父亲名叫王久昌,50多岁。王久昌家也有80多岁的老人,因为妻子患有神经病,日常生活比较困难。王久昌不能出去工作,还要照顾妻子和两个未成年孩子。一定有负担,但她的四口之家都享受生活津贴,还能吃饭。
王南庄村书记说,当红红没有上学时,他积极帮助红红申请免费幼儿园,为家人申请生活津贴,并给予各种帮助。他们似乎认为乞讨是一种赚钱的方式。因此,尽管有社会帮助,但他们近年来一直在外出乞讨。现在红红已经长大了,已经上学了。他希望红红能尽快结束这种乞讨生活,回到她应该属于的童年生活。
二、受教育权是公民的权利义务
中国宪法规定,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消除文盲,教育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人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商业,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普通话。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自由开展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国家鼓励和帮助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事业的公民创造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第十条国家应当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支持偏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国家支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了科学的学校制度。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教育形式、学习年限、招生对象和培训目标。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和青少年上学。
学龄儿童、青少年的父母、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接受和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