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和父亲沿街乞讨
据北青网报道,下午3点20分,沂蒙路与红旗路交叉口的一家快餐店前人来人往。虽然他们很匆忙,但许多人忍不住放慢脚步,看着一个在寒风中认真做作业的小女孩。
在潮湿寒冷的街道上,小女孩裹着一床薄薄的被子,坐在一张简单的桌子上认真地写作业,旁边有两个盆和罐子乞讨。当冷风吹起时,小女孩会收紧被子,继续埋在书里。
让他看看,看看人们是如此努力,以至于他们不会忘记学习。两位路过的女士放下零钱,一边走一边讨论如何回家教育孩子。不时,路过的人拿出零钱放在小女孩面前。
当一个男人经过小女孩时,他停了一会儿,然后迅速走进快餐店,很快就拿着一杯热牛奶递给了小女孩。很快,一个年轻的女人又给女孩送了一个汉堡包。
在附近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说,这个小女孩昨天来了,旁边的一个白发男人可能是她的父亲。
带亲生子女乞讨是违法的吗?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禁止使用未成年人从事乞讨活动,否则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处罚。
《刑法》没有特别规定是否携带亲生子女违反刑法。但是,携带亲生子女并组织其他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乞讨的,构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乞讨的,应当立案。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犯、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督和照顾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严重伤害,教育不改变;
(三)拒绝履行六个月以上的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明;
(4)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坏习惯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因服刑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委托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使未成年人处于困难或危险状态;
(五)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其他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