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出狱结婚,被妻子嘲笑杀死
男子因杀害未婚妻而被判刑。出狱后,他因吵架被妻子嘲笑杀害。昨天,被告罗被控故意杀人,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罗出生于1973年,1998年回家探亲时杀害了未婚妻。他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被释放。刑满释放后,他结婚了,并因琐事与妻子争吵。他说对方辱骂他,嘲笑他无能赚钱,揭露了他的伤疤,说他杀了人,他嫁给他是因为他很穷,他用木板殴打妻子,导致他死亡。据指控,2015年11月22日下午,在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某巷房间,罗某斌因琐事与妻子王某莲发生争执,用木板砸对方头脸,用衣服勒住王某莲脖子,导致王某莲死亡。
经鉴定,王某莲被钝物击中头部和面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和机械窒息。罗某斌将尸体藏在床底,清理现场,并将其拿走受害人人民币两元千元,一条金项链,两枚金戒指,三部手机。
罗承认指控,我杀了我妻子后,我逃跑了,故意杀人,我承认。他辩称,因为他在监狱里,他知道监狱里的生活比死亡要好,所以他在出狱后很小心。没有谋杀的预谋,是争吵的冲动。
据悉,此案尚未进一步审理。
被控故意杀人罪
没有预谋杀人是吵架时的冲动。如果没有杀人过度行为而死亡,会受到较轻的惩罚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以金钱、奸淫、报复正义、毁灭罪证、嫁给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杀人;
(2)以极其残酷的手段杀人,如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
(3)杀害与之日夜相处的亲人、著名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特定对象,造成强烈的社会震动,影响不良杀人;
(4)杀人等严重后果,如多人死亡属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刑。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一)故意杀人防卫过当;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难以忍受的程度,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不义儿子的行为;
(3)激情杀人,即没有故意杀人,但在受害者的刺激下,失去理智,失控杀死他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受害者严重过错,行为人情绪波动强烈;二,行为人精神刺激强烈,失去理智,失去或削弱识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第三,必须在愤怒的精神状态下现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
(6)生母溺水婴儿,即因无法抚养和照顾面部等不良主观动机而杀死自己的婴儿。(但是,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发现自己生的是女儿而溺水,其主观动机极其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的轻微情况来处理。
在量刑过程中,应当打破不正当的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已遂的人应当偿还生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人不得被判处死刑。综合所有案件,正确评价犯罪的严重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对罪犯给予适当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