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三名青少年被绑起来
19凌晨3点50分左右,住在西洛渡镇的新鲜(13岁)、李(14岁)和其他未成年人(身份有待检查)在县西洛渡镇步行街中间游荡。随后,三人开始了盗窃的想法。当他们被盗时,他们被店主饶、他的妻子周和他的朋友王抓住了。凌晨4点左右,在抓住三名小偷后,饶和其他三人非常生气。他们很快用绳子把对方绑在商店前面的铁栏杆上,并不断地辱骂和推搡。凌晨6点左右,其中一人挣脱绳子跑了。得知此事后,饶和其他三人更加愤怒。他们甚至用碳笔在两个烟壳上写下我是小偷字样,把两个烟壳绑在新鲜和李的胸前,然后用碳笔在脸上写下小偷字样。8点左右,街上行人增多。看到上述场景后,他们迅速报警。
失主因侮辱、涉嫌非法拘留被逮捕
接到报警后,西洛渡派出所警方迅速赶到现场,立即将李和新鲜交给监护人,严格纪律,对饶及其妻子周和朋友王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起初,饶和其他三个人对他们被逮捕感到困惑。你肆意虐待、推搡、捆绑未成年人,并给他们贴上小偷的标签,你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留。警方说。
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开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的公民,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非法拘留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留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