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纪委原副书记受贿案
中国青年网络新闻,近日,在山东省检察院的指导下,东营检察院第十一届山东省委员会常委、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部门级)、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原副书记王贿赂案在东营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5年,被告王喜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3万余元,担任山东省纪检委办公厅主任、常委、秘书长、巡视员、副书记。
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的公诉意见客观公正,分析了被告的重量刑和轻量刑情节,并深入分析了被告的犯罪原因、社会危害和警告。被告王远在审判中认罪。
东营中级法院计划近期作出一审判决。
如何量刑贿赂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贿赂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贿赂数额和贿赂情节为标准,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的,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金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犯罪后悔改、积极返还赃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4、个人贿赂金额不足5000元,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狡猾、恶劣的犯罪手段;犯罪人贪污、违法;贿赂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累犯、共犯;贿赂后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建立攻击、防御联盟,销毁犯罪证明,拒绝承认赃物;在外国活动中,向外国商人收受贿赂。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不违反有关规定;行为不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严重损失;犯罪后承认事实,退还赃款;或者自首、立功表现等。
5、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累计受贿金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