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名嫌疑人戴着手铐和囚服逃跑
《中国商业日报》安康新闻(记者王培民)指出,湖北武昌火车站昨天下午3点40分被警方逮捕,他手上没有手铐。
101月20日下午5时20分左右,湖北省竹山县两名警察将涉嫌盗窃摩托车的柯西龙带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县河镇。后来,柯西龙戴着手铐和号服逃跑了。柯西龙来自镇坪县曾家镇,21岁。
据知情人士透露,柯西龙在事件发生当天确认现场后表示,他想上厕所解决他的大手。护送解决方案的警察打开柯西龙手上的手铐,方便他在路边的一个干燥的小厕所里,但他等了10多分钟才出来。警察进去看人不见了,发现他翻过厕所后墙逃跑了。
昨天下午,《中国商报》记者从竹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人处获悉,犯罪嫌疑人柯西龙昨天下午3时40分在武昌火车站被捕。据报道,此时他有假身份证明,但手上没有手铐。警方正在调查手铐是如何脱落的。
如何识别和惩罚组织越狱罪
一、认定
与逃犯的界限
适用本罪时应区分组织越狱罪与脱逃罪的界限。本罪与脱逃罪在形式上都表现为在押的犯罪分子逃离监管、羁押场所。两者的区别是:
1:不同的行为方式。罪客观上表现为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一般采用暴力手段与国家专政机关公开对抗;客观上,逃犯往往采取秘密逃跑的方式。
2:这种犯罪是大多数被拘留者在首要分子的指挥和规划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体逃跑和越狱的行为。逃跑通常只是个别罪犯的逃跑行为。
与暴动越狱罪的界限
371第二条是暴力越狱罪。不要将其解释为组织越狱的加重。在组织越狱中,个人不打算使用集体暴力,但由于个人被他人阻碍而使用暴力不能被视为暴力越狱。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集体抢劫的主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