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们被醉汉围殴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记者在桥口区武胜路凯德广场前看到了张先生。他出现的一张伤害照片显示,他的嘴和鼻子出血,头和脸红肿,牛仔夹克上有很多血。张先生说,那天,他的女朋友飞到武汉看她,两人去凯德广场六楼吃火锅。晚上11点左右,两人离开商店,准备乘电梯到地下车库取车。她的女朋友看到六七个酒精男人也走到电梯前,一路对着女孩笑。她有点犹豫,想建议她的男朋友等下一部电梯。
没那么傲慢。张先生认为电梯是公共场所,里面有监控,所以他带着女朋友进了电梯。因为那些男人占据了大部分空间,他们站在电梯门口。下午,我女朋友注意到背后有动静。张先生站在女朋友的后面,看到一个男人伸手摸女朋友的腰和臀部。你动什么手?张先生喝酒问,站起来保护女朋友。
出乎意料的是,这名男子挑衅道:怎么了?几乎与此同时,另一名男子抓住张先生的脖子,其他几名男子围着一群殴打。张先生觉得自己像拳头和脚一样落在身上,但他没有反击的力量。不要打架,不要打架。女朋友大声喊道,那些打人的男人并不软。直到电梯门打开,这些人踢了他们几脚,他们才分成三辆出租车离开。深夜,楼下的商店都关门了,路人很少。
第二天,两人向桥口警方报案,警方表示将调查监控。
醉酒犯罪需要刑事责任吗?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里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过度饮酒,导致酒精中毒和精神障碍。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不会失去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此外,醉酒者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削弱是人为的,应在醉酒前预测和控制。因此,醉酒的人不属于不负责任的人。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生理醉酒行为的生理醉酒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学习解释的主要依据是:
(1)医学证明,生理醉酒者只有识别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减弱,但没有完全丧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人;
(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应预见甚至预见醉酒后可能发生的危害行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犯罪要素;
(3)醉酒是完全人为的,可以戒除。因此,生理醉酒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件中的醉酒男子涉嫌寻衅滋事,严重违反刑法。如遇类似事件,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