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女大学生等公交车被陌生人刺伤
107月7日晚9点左右,女主人刘(22岁,广西人,金钟横路某公司实习生)下班后在广园中路公交车站等车时,突然被一名男子从后面刺伤腰部。然后受害者被送往医院治疗,没有生命危险。受害者报告说,他不认识嫌疑人,在日常生活中也没有与他人发生过冲突和纠纷。案发后,白云警方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经过走访调查,办案民警确定嫌疑人为20多岁男子,作案后逃往广园西路。16时许,警方逮捕了段,并从他身上缴获了一把作案工具匕首。犯罪嫌疑人段某被捕后初步供认:案发当晚,他在公交车站停留。因为周围环境太吵,他觉得很生气,于是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伤了女主人,逃跑了。目前,犯罪嫌疑人段某已被白云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该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被拘留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伤害结果可以多种多样,有些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鼻子、切断手脚;有些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障碍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有三种形式,即轻伤、严重伤害或死亡。不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未达到伤害等级或者轻伤,不得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死亡或者以特殊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14岁以下16岁以下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