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掐死前妻自首
据《京华时报》报道,37岁的彭想和他的前妻再婚,然后他们去酒店开了一所房子。自称想到前妻作弊,彭愤怒地掐死了前妻,并把尸体藏在酒店床下离开。事件发生10小时后,彭到派出所自首。昨天,该案在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昨天上午,37岁的彭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彭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西华县。今年3月23日,彭被西城公安局拘留,4月30日被逮捕。
检方指控,彭于今年3月21日23时在北京西站北广场北恒大厦地下2层的一家快捷酒店房间内,因琐事与前妻庞发生争执,用手掐住庞的脖子,造成机械窒息死亡。彭把尸体藏在床下,然后办理了退房手续。第二天,酒店服务员在打扫卫生时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案发10小时后,彭向派出所投案,然后跟随警方确认现场。
二、司法认定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供认犯罪的行为。中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认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的,以自首为准。
(一)自动自首
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有12种情况可以认定为自动自首。具体情况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
(二)犯罪嫌疑人因病、受伤或者为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投案,或者先用信电投案;
(三)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解释自己的犯罪行为的;
(四)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首的;
(五)经核实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6)不是因为嫌疑人的主动,而是因为亲友的劝说和陪同;
(七)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逮捕时不拒逮捕,供认犯罪事实;
(10)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在一般调查询问时仍主动解释犯罪;
(11)在劳动教育、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中,主动向执行机关解释未掌握的犯罪行为;
(12)其他符合立法初衷的情形,视为自动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其次,余罪自首制度。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类型的罪行的,以自首为例。可以看出,余罪自首制度只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数罪。
最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仅要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还要承认自己所知道的共同犯罪事实,主犯应承认自首。
(三)量刑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自首的事实是审判机关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选择性依据。换句话说,虽然犯罪分子有自首情节,但法院仍不能从轻或减轻其主观恶性和危害结果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