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事婚姻是指知道自己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结婚或同居的行为。破坏军事婚姻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存在的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事配偶和军事配偶之间的婚外情的判决。但是,如果是两名士兵之间的通奸,如果他们的配偶不是士兵,就不构成破坏军事婚姻罪。军事婚姻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事婚姻受国家法律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当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刑法规定,明知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和从属关系强奸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事婚姻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的婚姻,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同居,可以构成犯罪主体,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同居,也可以构成犯罪主体;两名现役军人重婚或同居,其配偶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1。犯罪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2。犯罪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同居。本罪的对象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破坏军婚罪的类型
一是重婚,即知道自己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骗取婚姻的;知道自己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二是同居型,即知道自己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但长期公开或秘密生活在一起。这种关系不仅是基于不正当的性别关系,而且在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也有特殊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是通奸,即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
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